来源: 最后更新:23-12-20 08:13:27
住院待遇
参保人员因病住院发生的医保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超过住院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根据医院级别和分级诊疗要求按规定享受待遇。其中:
(1)住院起付标准:成年居民、老年居民三级综合医疗机构1000元、三级专科医疗机构800元、二级医疗机构750元、一级医疗机构500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300元;学生未成年人减半,其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00元。一年内多次住院的,从第二次起,按本次入住就诊医疗机构起付标准的20%,依次递减分别计算,最低不低于200元,长期连续住院的,起付标准每90天计算一次。
参保居民因精神病长期住院治疗的,一个结算年度支付一个住院起付标准,其余按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规定支付。
(2)报销比例:根据分级诊疗要求,年度内不同费用分段、不同医疗机构等级、不同人群类别实行差异化支付,基金支付比例分别老年居民(成年居民)在72%、学生未成年人在82%左右,基层医疗机构高于三级医疗机构。同时对因严重精神障碍(长期精神病)住院治疗、医联体内上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转至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在签约家庭医生隶属的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基金支付比例适当提高。
》》享受待遇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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