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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省事无犯罪记录证明申请事由及所需材料

来源: 最后更新:22-09-14 05:58:37

导读:广东省户籍或暂住人员、在校学生,具有合法事由的,可申请办理无犯罪记录证明,办理材料、流程等详见下文。

  粤省事无犯罪记录证明开具

  办理条件

  本省户籍或暂住人员、在校学生,具有合法事由的,可申请办理无犯罪记录证明。

  申办事由

  具有下列事由之一的,可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无犯罪记录证明:

  1、因办理出国(境)事务需要的;

  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关于资质、资格注册或执业,升学、服现役等以无犯罪记录为前提的;

  3、从事涉及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等特定工作或活动要求无犯罪记录的;

  4、有其他正当事由,确需公安机关出具本人无犯罪记录证明的。

  所需材料及受理单位

  1、广东省户籍公民

  凭居民身份证、申请事由证明材料,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派出所)申请办理出生以来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2、原本省户籍人员

  凭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申请事由证明材料,向户籍最后迁出地公安机关(派出所)申办户籍在广东期间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3、暂住人员

  凭居民身份证、居住证,申请事由证明材料,向现居住地公安机关(派出所)申请办理在广东居住期间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居住时间以办理居住证时间为准,在广东跨地市的居住时间可合并计算;

  4、在校国内学生

  凭居民身份证、学生证或学籍证明,申请事由证明材料,向就读学校所在地公安机关(派出所)申请办理在广东就读期间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拓展】

  无犯罪记录证明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办理。委托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近亲属,凭委托书、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申请办理;委托非近亲属办理的,须提供公证部门的委托公证书、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申请办理。

  国外公证部门的委托公证书须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并经国内翻译机构翻译成中文,附上翻译机构资质证书复印件,或依照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公证。

标签: 事由  公安机关  户籍  居民身份证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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