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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无犯罪记录证明最新规定 广东省关于无犯罪记录证明

来源: 最后更新:22-09-14 05:58:26

导读:《广东省公安厅关于申请办理无犯罪记录证明的规定》已经厅长办公会审议并报省司法厅审查通过,自2019年3月1日起实施,全文如下。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申请办理

无犯罪记录证明的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公安机关办理无犯罪记录证明工作,保障证明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无犯罪记录证明应坚持“依法申请、按规办理”原则。

  第三条 我省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是证明公安机关未发现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有犯罪记录在案的文书。

  第四条 公安机关以人民法院通报的犯罪人员生效法律文书,以及其他有关信息作为办理无犯罪记录证明的依据。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认有罪外,其他人员均为无犯罪记录人员。

  第五条 无犯罪记录证明不能用于诉讼、仲裁用途。

  第六条按照“便民、高效”原则,省公安厅统一开发省级无犯罪记录证明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实现省内网上申办。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要逐步推行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公安机关办证中心“一站式”集中办理。要通过公安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途径向社会发布办事指南,公告办理部门及地址、受理时间、申办方式等信息。根据申请人请求,可开展邮寄投递服务。

  第七条 申请人具有下列事由之一的,可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无犯罪记录证明:

  (一)因办理出国(境)事务需要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关于资质、资格注册或执业,升学、服现役等以无犯罪记录为前提的;

  (三)从事涉及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等特定工作或活动要求无犯罪记录的;

  (四)有其他正当事由,确需公安机关出具本人无犯罪记录证明的。

  第八条 申请人持有效证件及相关材料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无犯罪记录证明:

  (一)本省户籍人员凭居民身份证,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出生以来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二)原本省户籍人员凭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向户籍最后迁出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户籍在广东期间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三)暂住人员凭居民身份证、居住证,向现居住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在广东居住期间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居住时间以办理居住证时间为准,在广东跨地市的居住时间可合并计算;

  (四)在校国内学生凭居民身份证、学生证或学籍证明,向就读学校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在广东就读期间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五)港澳台人员凭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出入境有效证件、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向现居住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在广东居住期间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居住时间以办理居住证或临时住宿登记时间为准,在广东跨地市的居住时间可合并计算;

  (六)在广东居住满6个月的外国人,凭本人现持用的外国护照、申请无犯罪记录时段使用的外国护照信息资料、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向居住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在广东居住期间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居住时间以临时住宿登记时间为准,在广东跨地市的居住时间可合并计算。

  申请人需如实填写《无犯罪记录证明申请表》,并提供说明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军队、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申请查询公民个人有无犯罪记录信息的,经办人应持身份证件及工作证件,提交单位公函,注明被查询对象的姓名、查询事由及依据。

  第九条 无犯罪记录证明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办理。委托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近亲属,凭委托书、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申请办理;委托非近亲属办理的,须提供公证部门的委托公证书、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申请办理。

  国外公证部门的委托公证书须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并经国内翻译机构翻译成中文,附上翻译机构资质证书复印件,或依照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公证。

  第十条 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其补正相关材料。申请人不符合申请条件,或申请事项超出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公安机关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经查实后,确认申请人没有犯罪记录的,或者申请人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要求属于犯罪记录封存情形的,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其他确认有犯罪记录的,不予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向申请人发放不予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回执。申请人对有犯罪记录结果有异议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核实。

  曾被异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采取刑事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措施,不能排除有犯罪嫌疑的,申请人应配合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提供释放、不予起诉、免予起诉、无罪判决等相关文书作为申办证明的佐证材料。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能够当场出具的,应当场出具。因申请人曾被司法机关采取过刑事强制措施,不能排除有犯罪记录嫌疑,需要进行调查核实情况的,可延长至15个工作日,同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需向异地司法机关核查的,核查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第十三条 无犯罪记录证明的办理应按受理申请、调查核查、领导审批、制作证明书、发放证明书等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 无犯罪记录证明式样由省公安厅统一制定,内容包括申请人身份信息、证明用途、证明时限,加盖办理单位公章或无犯罪证明专用公章方有效。

  第十五条 本规定中的“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广东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1日起实施,法律法规或上级文件对办理无犯罪记录证明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无犯罪记录证明申请表

   2.申请办理无犯罪记录证明受理回执

   3.不予受理无犯罪记录证明回执

   4.无犯罪记录证明书

   5.不予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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