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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城乡居民医保报销办理地点 沈阳城镇居民医保报销范围

来源: 最后更新:22-05-18 03:56:22

导读: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参保人员住院的费用是可以按照一定比例报销的,因此参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很重要的,本文为大家整理了沈阳城乡居民医保报销办理地点,详见正文。

  沈阳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

  皇姑区崇山中路103号

  咨询电话:024-96856

  沈河分中心:沈河区西顺城街 96 号

  咨询电话:024-62421703

  浑南分中心:浑南区银卡东路 6 号

  咨询电话:024-81066201

  铁西分中心:铁西区北一西路 50 号,即中国、沈阳人力资源服务产 业园(受理铁西区、于洪区医保业务)

  咨询电话:024-22511765

  铁西分中心张士办理部:经济技术开发区流花湖街 1 号

  咨询电话:024-64689582

  和平分中心:和平区长白西路 51 号,即和平区政务服务中心

  咨询电话:024-31912676

  大东分中心:大东区观泉路 102-6 号

  咨询电话:024-24319900

  沈北分中心:沈北新区金星街 44 号

  咨询电话:024-89862600

  沈北分中心蒲河办理部:沈北新区辉山大街 123-29 号

  咨询电话:024-88043875

  苏家屯分中心:苏家屯区雪松路 52 号

  咨询电话:024-29829907

  康平分中心:康平县滨湖东四街东,顺山一路南

  咨询电话:024-87269333

  法库分中心:法库县法库镇南外环路 38 号

  咨询电话:024-87102015

  辽中分中心:辽中区滨水新区蒲水路 28 号

  咨询电话:024-87820081

  新民分中心:新民市南环东路 21 号

  咨询电话:024-27615258

  注:上述内容如遇政策调整和地址变更,以新政策和新地址为准。


  门诊规定病种

  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并患有以下规定病种的参保人员,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的,可享受门诊规定病种报销待遇。在基层卫生医疗机构(包括一级乡镇卫生院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报销85%;一级医疗机构报销80%;二级医疗机构报销70%;三级医疗机构报销60%;特三级医疗机构报销55%。也就是说,选定等级越低的定点医院则报销比例就越高,等级越高的定点医院则报销比例就越低。

  规定病种范围:尿毒症透析治疗、糖尿病(具有合并症之一者)、I型糖尿病(仅限未成年居民及在校学生)、高血压病(3期)、冠心病陈旧性心梗、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慢性乙型肝炎及其引起的肝硬化(抗病毒及相关保肝药物治疗)、PCI(PTCA)术后抗凝治疗(限术后一年)、其他部位血管支架术后抗凝治疗(限术后一年)、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后抗凝治疗(限术后一年)、恶性肿瘤抗肿瘤治疗、重症肌无力、多发性肌炎和皮肌炎、系统性红斑狼疮、银屑病(脓疱型、关节病型、红皮病型)、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真性红细胞增多症,白塞氏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肺源性心脏病(心功能3级)、风湿性心脏病(心功能3级)、类风湿关节炎、脑垂体瘤泌乳素瘤、脑垂体前叶功能减退、进行性核上性麻痹、癫痫、帕金森病、强直性脊柱炎、恶性肿瘤放疗、恶性肿瘤门诊膀胱灌注治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慢性丙型肝炎(抗病毒治疗)、精神分裂症、结核病抗结核治疗、血友病(轻型、中型、重型)、乳腺癌内分泌治疗、前列腺癌内分泌治疗、脑胶质瘤化疗(口服药物)、艾滋病抗病毒治疗、慢性心力衰竭治疗、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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