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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致5死16伤,达州纪委监委通报:12人被追责问责

来源: 最后更新:24-01-16 07:1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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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交通事故致5死16伤,达州纪委监委通报:12人被追责问责 )

就四川达州大竹县境内此前发生的致5死16伤交通事故,2024年1月15日,达州市纪委监委通报了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追责问责的情况。

交通事故致5死16伤,达州纪委监委通报:12人被追责问责

交通事故致5死16伤,达州纪委监委通报:12人被追责问责

图为事发现场(网传视频截图)

2023年9月7日17时许,涉事重型自卸货车行至一下坡右转弯处时,车辆失控向左侧倾并碰撞、挤压对向的大型普通客车,导致5人死亡、16人受伤。

上述追责通报称,事故发生后,达州市纪委监委成立大竹县“9·7”较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组,依规依纪依法开展审查调查工作,查明相关公职人员失职失责问题,形成责任事故审查调查报告和追责问责意见。经省纪委监委批准,市纪委监委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等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人员严肃追责问责。现将情况通报如下:

一、对相关单位的追责问责情况

1. 责令大竹县委县政府向达州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2. 责令大竹县交通运输局、大竹县公安局、大竹县自然资源局向大竹县委、县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3. 责令达州高新区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局向达州高新区党工委和管委会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二、对相关人员的追责问责情况

1. 杨波,大竹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8中队中队长,给予其政务记大过处分。

2. 王中明,大竹县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县交通运输服务中心主任、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党支部书记、副大队长,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

3. 马明海,大竹县交通运输局党组书记、局长、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4. 胡公成,大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3中队中队长,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 张强,大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大队长,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6. 王胜伟,大竹县自然资源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7. 蒋建军,大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副局长,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8. 黄仕明,达州高新区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局副主管,对其予以诫勉。

9. 李康,大竹县妈妈镇副镇长、镇交管办主任,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10. 李尚桃,大竹县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11. 陈阳,大竹县委原常委、宣传部部长,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12. 刘保华,大竹县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对其予以诫勉。

据此前消息,2023年9月7日下午5时许,大竹县竹石路毛店子下坡拐弯处发生一起交通事故。目前,事故致1人现场死亡;4名受伤人员送医后伤情恶化,经抢救无效死亡;其余16名伤者到医院接受治疗,伤情稳定。

交通事故致5死16伤,达州纪委监委通报:12人被追责问责

该事故由四川省安委会实行挂牌督办,图为公告截图

2023年12月30日,四川达州大竹县“9·7”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公布《大竹县“9·7”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经事故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9·7”交通事故直接原因:川SC6572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操作不当,车辆部分技术状况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车辆非法改装、超限超载。间接原因:货运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未落实,货运源头装载失管失控,车辆修理、检测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未落实,地方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管理存在漏洞。

川SC6572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黄昌银,驾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非法改装车辆,超载超限行驶,且操作不当,造成事故发生。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犯罪;川S71092大型普通客车驾驶人杨顺江,其行为虽不足以造成本次事故发生,但客观存在交通违法行为,鉴于上述2人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相关责任。

达州市途峰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淮仙、大竹县金鸡乡铁龙玉毅碎石厂厂长高平,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涉嫌犯罪,公安机关已立案调查;达州市途峰运输有限公司安全员潘旭光、大竹县金鸡乡铁龙玉毅碎石厂铲车驾驶员装载员汤家鑫、年审车辆非法中介人员晏国皓、川SC6572货车进行加高货厢等非法改装人李堂弘等11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涉嫌犯罪,公安机关已立案调查。

达州市途峰运输公司、大竹县金鸡乡铁龙玉毅碎石厂、大竹县莲印乡马二汽修店、大竹县蜀东园检测站等4家相关责任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达州应急、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依法依规处理、督促整改。同时,大竹县金鸡乡铁龙玉毅碎石厂法定代表人王仁剑、达州市途峰运输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李加旭、大竹县金鸡乡铁龙玉毅碎石厂计重收费员王傅美等3人,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重要或一般管理责任,建议由达州市应急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事故调查报告称,事故路段弯道最大合成坡度约11.84%,弯道中部路面相对标准路段加宽值和内侧车道路面加宽值不符合行业标准,车行道分界线磨损明显、辨识性较差、标线施划处的路面骨料露出明显,下坡方向部分横向振荡标线磨损和缺块明显,以及施工单位未按照设计施工,业主、监理等单位在建设过程中把控不严等问题,建议移交大竹县人民政府会同达州市交通运输局依法依规调查后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及时落实整改措施。

同时,川S71092大型普通客车对造成本次事故结果不构成必然因果关系,但在延伸调查中发现大竹县汽车运输公司对车辆维修保养把关不严格等问题,建议移交达州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川S71092大型普通客车事故前在大竹县汽车运输公司修理厂、渠县宏阳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进行过二级维护,维护过程中存在不细致、不严谨等问题,建议移交达州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事故调查报告还称,建议由大竹县“9·7”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将川SC6572肇事货车非法改装等违法行为移送巴中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巴中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对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巴中市南江县有关职能部门和人员存在履职不到位问题,建议移送巴中市纪委监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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