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3-01-13 09:38:20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2023年春节元宵期间燃放烟花规定时间及区域如下:
一、燃放时间
2023年1月21日(除夕)23:00—1月22日00:30;2023年2月5日(元宵节)20:00-21:00,其他时间禁止燃放。
二、燃放区域
章江左岸滨江公园内(东至橙乡大道,南至黄金大桥,西至章江沿岸,北至金叶路)。其他区域禁止燃放。
三、相关要求
(一)燃放区域只限燃放正规合格、个人燃放类烟花,禁止燃放爆竹及孔明灯;
(二)不得将点燃的烟花向人员、车辆、建筑物、构筑物、桥梁、树木等投射、抛掷;
(三)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和影响交通秩序,服从现场指挥人员的安排;
(四)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
(五)烟花燃放完后,请自觉将垃圾带走;
(六)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
(七)烟花燃放人员必须服从现场工作人员管理,不得随意、擅自燃放烟花。
四、相关法律责任
(一)《赣州市禁限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在禁止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不听劝阻,继续燃放,并且阻碍行政执法公务,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赣州市禁限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以上5万以下罚款。
(三)《赣州市禁限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本通告有关规定,并积极举报非法生产、运输、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对违反禁燃禁放规定的,公安机关将责令停止违规行为,并给予处罚;构成违法治安管理行为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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