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10-19 02:58:20
不文明养犬罚款条例
一、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二、除工作犬、导盲犬、助残犬等特殊用途的犬只外,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以及其他体高超过55厘米的犬只。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规定携犬出户未束犬链牵引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犬只在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不得污染环境,影响市容市貌。违反本规定的,由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五、养犬人未经许可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违规经营犬只。违反本规定的,由城市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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