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4-03-28 12:36:12
最近有当事人咨询拆迁律师团说,他的房屋在2008年拆除了,有200多平,但当时的补偿方案规定每户只给140平安置面积。超出安置标准的60平面积,征收方只给300/平的货币补偿。这位当事人认为补偿太低,没同意。最后房子还是拆了,征收方承诺的补偿缺迟迟没有兑现。他问:“现在我能要求我的房屋按2019年的拆迁补偿标准计算,来赔偿吗?”
他告诉律师,想走法律途径维权,起诉征收方,提高补偿。然而遗憾的是,通常自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只有6个月。这位被征收人的房屋在2008年拆迁,已经超过起诉期限10年多了,已经无法启动行政诉讼来维权了。想要按照2019年的拆迁补偿标准来赔偿,也就无从说起了。
事实上,几乎每天律师都能遇到这样的咨询。由于咱们一些拆迁户法律维权意识的欠缺,这样的故事一直在上演。
苦涩的拆迁户,因走错维权途径,错失提高补偿的机会
在这个案例中,当事人是2008年房屋被拆迁,补偿确实不合理,而且这个不合理的补偿最终还没给他兑现,可以想象他内心的苦楚和无助。
更遗憾的是,他没有在房屋拆迁事实发生6个月内起诉维权,而是选择了一条错误的维权之路。十余年低成本维权无果后,直到2019年才想起来走法律途径,用法律武器来维权。然而,早就过了法律规定的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无法维权了。本能争取的合理补偿没了,多么令人痛心。
为了避免大家跑冤枉路、花冤枉钱、做冤枉事、吃冤枉亏,拆迁律师为大家整理了征地拆迁中非常重要的五大维权期限。我们拆迁户一定要着重注意,积极利用起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提高补偿。毕竟拆迁有时间,维权有期限,过期不候。
征地拆迁中的五大维权期限,您千万要重视,法律只保护这几个时间段的诉求
一、申请听证期限——10日内
申请召开听证会,在征地拆迁中是很重要的一项权利。根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后,村委会、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该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自公告张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二、评估结果异议期限——10日内
评估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必经程序,集体土地征收如评估也可参考适用。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如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三、申请行政复议期限——60日内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被征收人认为征收方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四、申请行政诉讼期限——6个月内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规定:
如果权利受到侵犯,被征迁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但是如果被征迁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如果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决定的,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由此可知,权利受到侵害时复议、诉讼两种救济途径都有期限要求,直接申请复议的期限为60日,直接起诉的期限为6个月,复议之后再起诉的期限为15日。
五、合法强拆的救济期限
在征地拆迁中,经常有拆友抱着这样一种心态,反正我没签字,对方也不敢强拆,他要是强拆就是违法,我就告他。然而实际上,合法强拆是存在的,因此在合法强拆的期限内启动法律救济程序非常关键。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在拆迁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不搬迁或者在限期腾地期限内不交地,又不复议或者诉讼的,政府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也就是说大家就在收到征收补偿决定书或者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这两项文书后一定要提高警惕,此时的救济机会,即收到上述文件后的60日内申请复议或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否则一旦法院作出了强制执行的裁定后,通常只能拿到原本不理想的补偿。此时再想维权提高拆迁补偿难度极大,风险极高。
俗话说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在征地拆迁维权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程序及文书都有其各自的行使期限,大家在权益受到侵犯时一定要及时提起相应的法律程序,以免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白白浪费,最终致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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