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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征地片区青苗补偿调整了吗 济宁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来源: 最后更新:23-03-04 07:47:11

导读:关于济宁市征地片区青苗补偿是否有进行调整的这个问题没有办法准确回答,因为不管在济宁市还是在全国其他各地,如果政府部门调整了征地补偿政策,一定会向社会进行公布的,整体程度上来讲,征地补偿要保障农民原有生

一、济宁市征地片区青苗补偿调整了吗?

这个问题需要以当地政府公布的征地信息为准,一般征地补偿至少每三年会调整一次。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二、在济宁市征地补偿协议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三、农村土地征用遵循的原则有哪些?

(一)节约用地,合理用地的原则

国家建设征收土地,要注意节约用地。各级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掌握用地控制指标,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和规模,确定征收土地的面积,不得多征、早征。

(二)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原则

国家也要给予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适当补偿,对因征收土地而受损失的个人给予妥善安置和补助。

(三)谁使用土地谁补偿的原则

土地征收的补偿,不是由国家支付,而是由用地单位支付。用地单位必须按法定的标准,向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予补偿。

(四)妥善安置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原则

集体土地征收意味着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丧失,意味着农民对土地的使用收益利益的丧失,故用地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妥善安排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生产和生活

(五)保证国家建设用地的原则

国家建设征收土地,被征地单位必须无条件服从,这不但因为征收土地是国家政治权力的行使,而且因为国家权力的行使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

征收集体土地时才会产生青苗补偿费,青苗补偿问题很多时候也是根据市场价格确定的,各级人民政府决定征收土地的,不可能在征地之前都不告知村民征地的具体补偿方案,如果村民对政府部门公告的征地补偿政策有异议,也可以咨询村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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