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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期是怎么规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时间)

来源: 最后更新:22-12-18 05:39:28

导读:城镇土地使用权的经税期的规定是需要按年进行缴纳土地使用税,但是可以分两期来进行缴纳,也就是每半年进行缴纳一次,当然也可以选择一次性缴纳全部的事税款,土地使用税是和土地的面积以及使用的年限有关的。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期是怎么规定的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两期缴纳,申报纳税期限为每半年结束后次月的申报期内。纳税人选择一次性缴纳全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为上半年结束后次月的申报期内。

城镇土地使用税从取得产权或交付使用的次月起计征。

计税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纳税人计算土地使用税所依据的占地面积按照以下顺序核定:

1、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地产证上记载的用地面积;

2、土地使用费登记证(或通知书)上记载的征收面积;

3、相关的房地产权属资料、合同记载的用地面积;

4、建筑面积÷楼房总层数;

5、建筑面积÷容积率。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常用的减免税政策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需报市局审批);

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8、个人所有的居住用房及院落用地,暂缓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使用的土地来作为征税的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来作为计税的标准,并且根据规定的税额来对所使用的土地进行征收相关的土地使用税,征收的对象是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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