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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鉴定的人权保障超期羁押如何处理?

来源: 最后更新:22-12-15 10:04:21

导读:超期羁押的,被羁押的人是可以要求解除强制措施的。其实超期羁押是分为三种类型的,一种是公安机关超期羁押,一种是人民检察院超期羁押,还有就是人民法院超期羁押,无论是何种类型的超期,都是可以寻求救济的。

对于公安机关超期羁押的,当事人可以向检察院申诉。对于检察机关超期羁押的,可以向人民监督员申诉,对于法院超期审判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诉,并均可向上一级公、检、法机关申诉,要求撤销或变更强制措施,监督改正。若不属特殊情况,则属超期羁押行为,确实违法羁押的,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对超期羁押而言,主要是指逮捕后超期羁押,当然也有刑事拘留后的。应当区别情况:

1、予以释放;

2、依法变更强制措施,改逮捕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三)对超期羁押的案件而言,司法机关一直以来,特别是近几年来,十分强调不得超期羁押,但对具体的承办人并没有什么强有力的措施,这主要是因为目前司法机关办案并不是承办人在独立办案,而是整个司法机关在独立办案,超期羁押的发生不是一个人的责任,是整个单位的责任。

(四)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而言,则要根据不同的情况,或申请国家赔偿或折抵刑期,也有可能不了了之。

就目前而言,对司法机关来说,还是自我约束的层面,禁止超期羁押并没有上升到法律法规的层面来强制执行。

有的单位在案件法定办理期限届满前,按照不同案件的类型,办案人员会提前1到7天收到通知书。同时进一步规范退回补充侦查,通知侦查机关在公诉审查期限内补强证据,以减少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防止变相延长嫌疑人的羁押期限。

在公安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采取羁押措施之后,此事时要在法定的期限内查明案件的事实、收集案件的证据的,如果是到达法定的期限之后,没有充足的证据或者是清楚的事实的,此时就是要及时的释放行为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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