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选择时期:
怀孕准备 怀孕 分娩 宝宝0-1岁 宝宝1-3岁 宝宝3-6岁

46头私宰生猪流入市场 台山法院作出判决

来源: 最后更新:22-05-14 04:28:38

导读:养猪行情:食品安全关系千家万户,一些不法商贩却为牟取利益,擅自非法屠宰贩卖生猪,让未经过检验检疫的生猪肉流向餐桌,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同时更触犯了刑法。近日,台山法院审结一起涉擅自屠宰生猪的非法经营案件,被告人伍某某、谭某某以非法经营罪被台山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食品安全关系千家万户,一些不法商贩却为牟取利益,擅自非法屠宰贩卖生猪,让未经过检验检疫的生猪肉流向餐桌,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同时更触犯了刑法。近日,台山法院审结一起涉擅自屠宰生猪的非法经营案件,被告人伍某某、谭某某以非法经营罪被台山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

  被告人伍某某、谭某某原以贩卖生猪肉为生。2021年4月,因为觉得到正规屠场买猪麻烦费时,两人萌生了合伙擅自屠宰生猪销售的念头。经过商量,两人租赁了台山市广海镇一处偏僻的空地,搭建铁皮屋、猪栏等设施建成了屠宰点,共同出资购入生猪用于屠宰销售。2021年4月30日至5月17日,伍某某、谭某某先后购入生猪52头,宰杀生猪46头,支付购猪款124012元,并将宰杀后的生猪产品销售给他人,从中赚取利润。

  法院审理认为,伍某某和谭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立生猪屠宰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危害食品安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根据其二人的犯罪情节等情况,台山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伍某某、谭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

  法官提醒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在利益面前,人们应该坚守底线,以法律作为行为的准绳,心存敬畏之心,不做违法之事。同时,消费者也要擦亮眼睛,通过正规渠道购买“放心肉”。

标签: 46头  私宰  生猪  流入  市场  台山  法院  作出  判决  

免责声明:本文系转载,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旨在传递信息,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

本文地址:http://www.bbbaike.com/baike/zonghe/181206.html

声明: 本站文章均来自互联网,不代表本站观点 如有异议 请与本站联系 联系邮箱:kefu#bbbaike.com (请把#替换成@)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合作 | 免责声明 |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 2022-2024 宝宝百科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沪ICP备2023005727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