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10-19 08:16:56
申请条件:
1.公民自然死亡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或者社区、村(居)委会向死亡公民户口所在的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
2.公民被宣告死亡的,由利害关系人向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户口手续。
申请材料:
1.公民死于医疗单位的,凭《死亡医学证明书》原件;
2.公民正常死亡但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证明,凭社区、村(居)委会或者基层卫生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原件;
3.公民非正常死亡或者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凭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原件;
4.死亡公民已经火化的,凭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或人民法院死亡宣告判决书原件。
5.死亡人员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
办结时限:审核通过,即时即办
办理费用:不收费
办公地址: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各辖区派出所窗口)
联系电话:0577-66802961
办理时间:冬季8:30-11:30,14:00-17:00,夏季8:30-11:30,14:30-17:30;冬季8:30-11:30,14:00-17:00,夏季8:30-11:30,14:3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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