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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任城区大病救助标准 济宁市大病救助范围

来源: 最后更新:22-10-11 06:25:38

导读:医疗救助只对医疗救助对象一个自然年度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经各种医疗保险报销、社会捐助后剩余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给予救助。

  任城区大病救助标准

  政策来源:《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深入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

  1.资助参保。

  重点救助对象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区政府给予全额资助,或者医疗救助资金等给予补贴。补贴资金由区财政局直接拨付到区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2.门诊救助。

  因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者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负费用较高的重点救助对象,按照当地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确定的门诊慢性病和门诊大病范围,给予门诊救助。在落实医疗保险机构门诊补偿的基础上,重点救助对象一个自然年度政策范围内个人实际负担门诊费用500元以上的,按照70%的比例给予救助,最高救助限额3000元。

  恶性肿瘤和白血病放化疗、再生障碍性贫血、尿毒症血腹透析、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特殊病种政策范围内个人实际负担门诊费用可比照住院医疗救助的标准执行。

  对已列入住院医疗救助范围内的门诊费用不得再纳入门诊救助的范围。

  3.住院救助。

  重点救助对象住院救助不设起付线;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情况,确定我区低收入和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住院救助起付线为20000元,今后将逐步降低低收入救助对象的医疗救助起付线。

  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按照以下规定予以救助。

  (1)重点救助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个人实际负担住院医疗费用10000元以下的(含10000元)部分,给予全额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孤儿、60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和精准扶贫对象政策范围内自负住院医疗费用20000元以下(含20000元)的部分,按照70%的比例给予救助,最高救助限额10000元。

  (2)低收入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自负住院医疗费用超出医疗救助起付线30000元以下(含30000元)的部分按60%的比例给予救助,救助起点为1000元,最高救助限额为8000元。

  (3)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政策范围内自负住院医疗费用超出医疗救助起付线30000元以下(含30000元)的部分按55%的比例给予救助,救助起点为1000元,最高救助限额为7000元。

  对因特殊情况未能参加城镇职工或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对其起付线以上个人自负医疗费用按照20%的比例给予救助,最高救助限额7000元。

标签: 门诊  范围内  对象  医疗  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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