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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生育保险待遇标准(潍坊生育保险报销标准)

来源: 最后更新:22-10-07 08:16:46

导读:潍坊市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后,全市范围内执行统一生育保险待遇标准。

  潍坊市女职工合法生育或流、引产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以生育时上年度所在用人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除以30天乘以相应产假天数计算。

  产假天数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1、女职工生育产假标准

  女职工生育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的增加产假60天。每名生育职工只享受一次晚育待遇。

  2、女职工流产假期标准

  妊娠不满2个月,采取药物流产的产假为7天,实施清宫术的,产假为15天;

  妊娠2个月以上不满3个月流产的,产假为20天;

  妊娠3个月以上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30天;

  妊娠4个月以上流产、引产的,产假为42天。

  3、女职工因生育引起疾病不单独享受产假待遇。

标签: 产假  个月  女职工  天数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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