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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条件 烟台职工医疗保险政策

来源: 最后更新:22-10-07 12:08:54

导读:烟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条件汇总,自2022年4月1日起,烟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和待遇享受衔接政策进行调整。

  烟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条件

  自2022年4月1日起,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和待遇享受衔接政策进行以下调整。

  (1)调整首次参加职工医保人员待遇享受等待期。在我市首次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含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自缴费的次月起享受职工医保待遇。首次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是指在我市既往无职工医保参保缴费记录的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在我市参加职工医保不受户籍限制。

  (2)参保单位整体中断缴纳职工医保费的,自中断缴费次月起暂停其在职职工的医保待遇,按规定补齐欠费和滞纳金后恢复其在职职工的医保待遇,补缴期间按规定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参保职工因离职、退休等原因需进行个案补缴的,按照此项规定执行

  (3)灵活就业人员自愿,可按缴费时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基数7%的比例补缴中断月份职工医保费,中断期间发生的医疗费不纳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不计发个人账户金,只计算职工医保缴费年限。中断缴费不满3个月补缴的,自办理缴费手续当月起享受职工医保待遇;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补缴的,自办理缴费手续当月起3个月后(含缴费当月,不含补缴年限,下同)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4)参保职工省内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职工医保关系的,职工医保待遇享受至转出地缴费之月底。参保职工自转出地中止参保缴费当月起,3个月内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并补缴中断缴费期间职工医保费的,自参保缴费当月起享受职工医保待遇,补缴期间计发个人账户金(不含灵活就业人员)、发生的医疗费按规定支付;超过3个月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并参保缴费的,自参保缴费的次月起享受职工医保待遇,补缴中断缴费期间职工医保费的人员,补缴月份发生的医疗费不纳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计发个人账户金(不含灵活就业人员)、计算职工医保缴费年限。

标签: 医保  职工  待遇  参保  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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