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10-03 02:11:55
衡阳市城区公租房退租及互换
一、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和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住建局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住建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承租人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应当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房屋所有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三、因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需要调换公共租赁住房的,经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同意,承租人之间可以互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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