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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职工医保报销比例及起付标准(许昌职工医保起付线)

来源: 最后更新:22-09-30 07:09:56

导读:为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减轻参保人员经济负担,落实分级诊疗制度,引导参保人员合理就医,结合许昌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对许昌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支付待遇进行调整。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6〕53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7〕142号)精神,为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减轻参保人员经济负担,落实分级诊疗制度,引导参保人员合理就医,结合许昌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对许昌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支付待遇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具体标准如下:

  一、住院起付标准:一个医保年度内首次住院起付标准为一级医院(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600元、二级医院900元、三级医院1200元,转外住院2000元;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为一级医院(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500元、二级医院800元、三级医院1100元,转外住院1900元;第三次住院起付标准为一级医院(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400元、二级医院700元、三级医院1000元,转外住院1800元;第四次及以上住院起付标准为一级医院(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300元、二级医院600元、三级医院900元,转外住院1700元。

  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一个医保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由41000元提高至50000元;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由159000元提高至300000元,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基金合计年最高支付限额由200000元提高至350000元。

  三、统筹基金支付分段:起付标准以上至30000元,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在职职工85%,退休人员90%;30000元以上至50000元,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在职职工91%,退休人员96%。

  本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如有疑问可拨打12333或0374-2620759咨询。

标签: 医院  基金  标准  限额  许昌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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