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9-30 01:00:40
销售类保障性住房申请上市交易/转为普通商品房办事指南
一、办理事项:
销售类保障性住房申请上市交易/转为普通商品房
二、受理单位:
厦门市住房保障中心(厦禾路362号建设大厦三楼)
三、办理时间:
夏令时(6月1日~9月30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冬令时(10月1日~5月31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四、申请条件:
申请上市交易/转普通商品房的,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保障性住房已取得《不动产登记证书》;
2.自销售合同约定的交房之日起已满五年;
3.家庭成员一致同意申请;
4.申请家庭所有成员名下未拥有其他住房(申请家庭成员仅继承、受赠其他住房的部分产权除外)。
五、年满18周岁的申请家庭成员均需到建设大厦三楼厦门市住房保障中心提出申请,同时提交如下材料(需提供原件核对):
1、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2、申请人结婚证或离婚证等婚姻证明复印件一份(已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及载明该套保障房归属的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等有效文书等复印件);
3、不动产登记证书复印件一份(若产权证书抵押在银行的,可只提供由银行加盖与原件一致印章的产权证复印件);
4、所有家庭成员(包括未成年子女)名下的《厦门市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原件(需提供近一周内打印的)。
备注:属于旧统建房或旧经济适用房的需自行提供原购房合同及发票复印件各一份,可至市行政服务中心档案管理窗口调档。
六、办理程序:
1、年满18周岁的申请家庭成员均需到市住房保障中心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上述材料;
2、市住房保障中心受理申请材料后,核查原购房款缴交情况,计算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并办理上市交易/转为普通商品房审批;
3、市住房保障中心根据审批结果出具《准予上市转让/转为普通商品通知书》及《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并通知申请家庭领取;
4、申请家庭在有效期内持《准予上市转让/转为普通商品房通知书》及《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按规定缴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保障性住房产权转移/变更手续。
七、咨询电话:968383
温馨提醒:后续办理不动产登记转移手续或税费等问题,可咨询厦门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不动产登记中心或税务等相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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