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9-30 01:00:34
高层次人才住房申请开具《厦门市人才住房准予上市转让/转为普通商品房通知书》办事指南
一、办理事项:
高层次人才住房申请上市转让/转为普通商品房
二、受理单位:
厦门市住房保障中心(厦禾路362号建设大厦三楼)
三、办理时间:
夏令时(6月1日~9月30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冬令时(10月1日~5月31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四、申请条件:
申请上市转让/转为普通商品房的,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根据我市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标准,评为我市A、B、C类高层次人才;
2.人才住房已取得《不动产登记证书》;
3.人才住房自销售合同约定的交房之日起已满五年;
4.家庭成员一致同意申请。
五、年满18周岁的购房家庭成员均需到建设大厦三楼厦门市住房保障中心提出申请,同时提交如下材料(需提供原件核对):
1、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2、申请人结婚证或离婚证等婚姻证明复印件一份(已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及载明该套保障房归属的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等有效文书等复印件);
3、不动产登记证书复印件一份(若产权证书抵押在银行的,可只提供由银行加盖与原件一致印章的产权证复印件)。
六、办理程序:
1、年满18周岁的购房家庭成员均需到市住房保障中心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上述材料;
2、市住房保障中心受理申请材料后,核查原购房款缴交情况,同时发函人社局,由人社局出具的《人才在厦服务年限的函》,并根据人社局复函情况及合同约定交房时间计算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
3、市住房保障中心根据审批结果出具《厦门市人才住房准予上市转让/转为普通商品通知书》及《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并通知申请家庭领取;
4、申请家庭在有效期内持《厦门市人才住房准予上市转让/转为普通商品房通知书》及《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按规定缴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保障性住房产权转移/变更手续。
★若《人才在厦服务年限的函》体现的服务年限及销售合同约定交房时间均已满10年,无需向政府缴交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的,则市住房保障中心仅出具《厦门市人才住房准予上市转让/转为普通商品房通知书》。
七、咨询电话:968383
温馨提醒:后续办理不动产登记转移手续或税费等问题,可咨询厦门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不动产登记中心或税务等相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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