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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公安局关于规范养犬行为的通告

来源: 最后更新:22-09-29 07:23:08

导读:唐山本地宝为您带来唐山市公安局关于规范养犬行为的通告的相关信息,快来看看吧

  唐山市公安局关于规范养犬行为的通告

  为全面贯彻落实《河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唐山市养犬管理条例》,深入推进我市犬只规范化管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提升城市品质和文明形象,巩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成果,按照分步实施、突出重点的原则,现就加强犬只规范化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居民个人只允许饲养小型犬,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导盲犬、辅助犬除外)及其它体高(肩高,即犬只正常站立时从肩部最高点到地面的直线距离)超过71CM以上的纯种犬只和体高超过41CM以上的非纯种(不同犬种杂交繁育)犬只。

  二、在重点管理区内,实行狂犬病免疫和年检制度,犬只未经免疫、登记的,不得饲养。重点管理区包括:本市市区、各开发区(园区、管理区、工业区)和各县(市)、建制镇纳入城市规划区范围的区域。

  三、饲养犬只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广大居民应当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科学养犬,做到出门遛犬要带齐“四个一”:即一个犬证(犬牌)、一个犬链、一个嘴罩、一个小铲。

  (二)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医院、学校、场馆、商场以及设有犬只禁入标识的公共场所;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电梯时,必须采取有效约束措施。

  (三)重点管理区内携犬出户的,须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领约束,必须避让行人,特别是老年人、孕妇和儿童;养犬人必须对犬只排泄的类便等遗弃物立即清理干净。

  (四)饲养犬只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攻击他人,犬只给他人造成伤害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垫付必要的费用,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养犬人要严格自律,并有责任驯化所饲养犬只,养成文明、良好的行为习惯。

  四、养犬单位和个人要依照此“通告”,自觉遵守《唐山市养犬管理条例》,做到依法养犬、文明养犬。自“通告”之日起至8月31日,对禁养的各类犬只,要自行处理。2019年9月1日起,公安机关将会同城管、农业等相关部门加大对街道、社区、广场等公共场所的巡查、检查,对逾期未处理的禁养犬只予以没收,对违规养犬行为,相关执法部门依照有关条例、法规予以警告、罚款、没收等。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规养犬和不文明养犬行为,有权进行批评、劝阻、制止、举报和投诉。公安、城管、农业等部门对投诉、举报应当及时登记处理,并为举报人、投诉人保密。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标签: 养犬  唐山市  通告  文明  纯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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