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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用人单位可按实际出勤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发放津贴吗?

来源: 最后更新:22-09-10 01:52:12

导读:如果符合事假、旷工、休假或劳动者其他个人原因未出勤从事高温作业等情形,用人单位可按劳动者当月实际出勤且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高温津贴。

  用人单位在哪些情形下可按劳动者当月实际出勤且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高温津贴?

  答: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因下列情形之一未能正常出勤的,用人单位可按劳动者当月实际出勤且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高温津贴:

  (一)因事假、旷工未提供劳动的;

  (二)在医疗期、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期间、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等未提供劳动的;

  (三)劳动者其他个人原因未出勤从事高温作业的情形。

  发放标准:

  自2021年6月1日起,我省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如按照规定需按天数折算高温津贴的,每人每天13.8元。

  另外,《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标签: 劳动者  津贴  高温  天数  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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