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5-18 02:03:19
在南京市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契税。
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
(三)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注意:
1.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2.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规定征收契税。
3.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税务机关应当开具契税完税凭证。纳税人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查验契税完税、减免税凭证或者有关信息。未按照规定缴纳契税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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