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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流产假最新规定 青岛市流产假规定

来源: 最后更新:22-05-18 05:08:03

导读:青岛市流产假自2019年3月1日起《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施行,有了最新规定,详见正文。

  ★国家规定产假★

  1、妊娠未满4个月流产

  产假天数:15天

  2、妊娠4个月以上37周以下流产、引产(含死胎剖宫取胎)

  产假天数:42天

  3、妊娠37周及以上死胎引产

  产假天数:98天

  产假期间享受待遇: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由职工医保基金支付生育津贴

  政策解释部门:市医保部门

  拓展阅读>>>

  山东省60天生育奖励假用人单位支付产假工资标准

  [劳动者产假工资基数]应当按照劳动者休产假的上一月份提供正常劳动所得实际工资扣除该月加班工资后的数额确定。

  劳动者休产假的上一月份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按照向前顺推至其提供正常劳动月份所得实际工资扣除该月加班工资后的数额确定。

标签: 产假  实际工资  天数  劳动者  死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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