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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流程 天津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

来源: 最后更新:22-05-17 11:14:08

导读:就业是民生之本,既是经济发展的“晴雨表”,又是社会稳定的“压舱石”近年来,天津通过开展培训、继续教育、发放补贴等政策措施,积极推进创业带动就业,有序帮扶高校毕业生、农民工、退役军人、转岗职工等重点群体就业。

  一、申请

  申请人持本人向常住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天津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情况表》(以下简称《认定情况表》)。

  二、初审

  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经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在社区(行政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家庭住址、申请认定类别、公示时限、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经办人及联系电话。经公示无异议的,在《认定情况表》上签署意见,并将相关申请材料复印件报街道(乡镇)就业服务机构。

  三、复核

  街道(乡镇)就业服务机构收到材料后,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符合条件的,在《认定情况表》上签署意见后上报区人社局,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公共就业信息系统。

  四、认定

  区人社局收到材料后,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认定情况表》上签署认定意见,将相关信息录入公共就业信息系统,并逐级反馈认定结果,由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告知申请人。

  五、承诺核查

  审核认定过程中,对于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收入、婚姻状况、子女、失业保险缴费等情况(4050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长期失业者和刑满释放人员需核实有无农村承包土地情况),可实行承诺制申请,申请人签订《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承诺书》,审核、认定部门通过实地调查、信息共享、信息比对等方式予以核实。申请人应诚实守信,保证申请材料和承诺事项的真实性。对提供虚假材料和虚假承诺的,不予认定就业困难人员,并将其列入“申请就业困难人员失信名单”。

  各级经办机构在审核过程中,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由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标签: 申请人  村委会  情况  人员  社区居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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