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4-05-28 09:31:59
穗府办函〔2024〕38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结合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的新变化、人民群众对优质住房的新期待,更好满足居民刚性住房需求和多样化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进一步优化调整我市房地产政策措施如下:
一、统筹考虑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人口变化、产业布局、住房供需等方面情况,结合存量住房和存量土地等潜在供应情况,科学编制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根据市场供求情况,科学调节住宅用地供应,进一步完善“保障+市场”的住房供应体系。加强房地产行业和智慧家居、数字家庭产业的联动,推动高品质住房建设和发展。
二、在越秀、海珠、荔湾、天河、白云(不含江高镇、太和镇、人和镇、钟落潭镇)、南沙等区购买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能提供购房之日起前6个月在本市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享受户籍居民家庭购房待遇。
三、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政策的通知》(银发〔2024〕102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的通知》(银发〔2024〕103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由广东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优化我市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在非限购区域内,对于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居民家庭,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借款人偿付能力、信用状况等因素审慎把握并具体确定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水平。
居民家庭在购房所在区内无住房且符合购房条件的,新购住房贷款可按首套住房认定;在购房所在区内符合“租一买一”“卖一买一”条件的,新购住房申请住房贷款政策可按核减后名下住房套数认定。
四、购房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缴存年限调整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允许提取公积金支付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
五、居民家庭和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法人单位转让或办理析产名下住房手续时不再审核取得不动产权证时间。
六、支持鼓励房地产业各协会、房地产企业、中介机构搭建平台实施中介机构代售、旧房换购等多种形式的商品住房“以旧换新”,推动建立交易新模式。鼓励规模化租赁机构收购存量商品住房。
本通知自2024年5月29日起施行,原有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需要制定实施细则的,待细则出台后实施。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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