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3-12-22 02:57:31
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及生育保险政策有重大变化、优化和调整:
巩固提高基本医保门诊统筹保障水平
1.扩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结算范围。各县(含偃师区、孟津区)参保居民在县域内基层定点医疗机构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门诊就医实行自主择医、直接结算,各县可结合县域内医疗服务能力,逐步探索将门诊统筹定点扩展至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其他城市区参保居民门诊就医实行城市区内(不含偃师区、孟津区)基层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同上)自主择医、直接结算。逐步探索将门诊统筹定点扩展至城市区一级及以上医疗机构。
2.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不设起付标准,扩展至县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按次设定,每次50元,一天 (自然日)内在同一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多次就诊的负担一次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政策范围内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基层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60%,县级 (含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50%,在市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为40%。
3.支付限额提高。年度支付限额由原来的260元提高至280元。
4.大学生门诊统筹政策优化。大学生在基层医疗机构就医不设起付线,政策范围内费用支付比例为80%;其他级别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参照城乡居民门诊统筹待遇执行,年度支付限额由原380元提高至600元。参保大学生异地就医住院实行全国免备案政策。
优化生育医疗保障待遇
(一)取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附加条件
2022年9月7日及以后生育的,取消凭生育登记服务证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附加条件。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依法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即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其中符合《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可享受延长产假的生育津贴,各级医保经办机构依申请补支生育保险相关待遇。
(二)提高居民医保生育医疗费用保障标准
居民医保生育医疗费限额支付标准调整为自然分娩1000元、剖宫产2000元。
(三)优化职工生育医疗费保障办法
调整我市参保职工住院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办法,职工医保基金对参保职工住院生育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生育医疗费用,扣除起付标准后按比例报销,具体为:
1.住院生育医疗待遇
住院费用报销政策。与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报销比例、年度支付限额保持一致,合规医疗费用纳入职工大额医疗补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支付范围。
住院生育并发症。符合规定条件的女职工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产生的因生育引起并发症的住院医疗费用,参照上述报销办法执行。
围产保健。女职工妊娠期间因生育发生的检查项目费用,由基本医保基金定额结算,标准为350 元/例,随住院医疗费用一并支付。
2.一次性生育补助金
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所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配偶(无工作单位)生育的,且未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待遇的,可依申请享受一次性生育补助金,补助金额为定额1000元。已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再支付一次性生育补助金。
3.计划生育手术医疗待遇
相关保障办法和待遇标准按《洛阳市医疗保障局 洛阳市财政局 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洛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洛阳市税务局 洛阳市社会保险中心关于全面落实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的通知》 (洛医保[2019]48号)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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