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9-12 07:07:12
2022渝中区小学入学政策
招生办法
(一)渝中区户籍适龄儿童入学
1.“三对口”适龄儿童入学凡户籍在渝中区的适龄儿童(含延缓入学儿童),其法定监护人持以下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招生学区学校报名,学校按“三对口”原则审查新生 入学资格。
( 1 )适龄儿童与其法定监护人的同一户口簿(户口簿不能证明监护人与适龄儿童关系的需提供出生证明) ;
(2)房屋产权有效证件。
2.属下列情况之一,且渝中户籍学生接收超过学校招生计划的,由区教委统筹安排到有学位的学校
(1)适龄儿童户口薄对应房屋,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房屋产权未达到51% ;
(2 )购买二手房入户,房屋产权证过户和户籍入户未满1年及以上(2021年8月31日及以前,以房屋产权证过户和户籍入户时间为准) ;
( 3 )同一产权的二手房,原对应户籍已有适龄儿童入读该学区对应学校且未满6年。
3.属下列情况之一,且户籍和实际居住地一致的,视为符合“三对口”入学原则
( 1 )适龄儿童随父(母)一方的户籍,且父(母)一方拥有房屋产权,并在学校招生学区内常住;
(2)适龄儿童为孤儿,户籍随法定监护人,且法定监护人拥有房屋产权,并在学校招生学区内常住;
( 3 )适龄儿童因父母无房的,自出生之日起户籍一直挂靠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招生学区常住。
4.残疾适龄儿童入学
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在招生范围内公办学校实行随班就读。患有较重生理缺陷,能适应学校学习、生活的适龄听力残疾儿童、中重度智力残障儿童,由重庆市聋哑学校或渝中区培智学校予以接收。无法到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重度残疾儿童,由相关学校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实施“一人一案"的送教上门服务,并纳入学籍管理。
(二)流动人口随迁子女人学
坚持“两为主”“两纳入”入学原则。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渝中区居住半年以上和有合法稳定的就业、住所(以当年8月31日为半年时限),其随迁子女可在指定学校报名,额满为止。其余有空余学位的学校也可接收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子女。
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报名时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并由学校进行审查 :
1.适龄儿童法定监护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户口簿不能证明监护人与适龄儿童关系的需提供出生证明);
2.适龄儿童法定监护人的合法居住证明(持渝中区公安部门核发的当年有效的居住证明,市内户籍须提供公安部门出具6个月以上的暂住居住证明,市外户籍须提供《流动人口居住证》) ;
3.适龄儿童法定监护人的合法工作证明(在渝中区合法.工作的工商营业执照、劳动用工合同等)。
学校按照规定的顺序录取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具体要求参照渝中教(2018] 93号文件执行。
(三)特殊人群子女入学
1.现役军人、公安英模、一至四级因公伤残军人、一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援藏干部、政府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华侨、港澳同胞、在渝工作的外籍专家,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按照相关规定,由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按政策规定安排入学。对台湾同胞子女,要按照一视同仁、适当照顾的原则,与居住地居民子女享受同等入学政策。烈士子女可由监护人或法定监护人根据其具体情况自主申请就读学校。
2.城市建设中拆迁户子女、配住廉租房、公租房的本区户籍人员子女申请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入学。6年内未配住廉租房、公租房的拆迁户子女可在原户籍所在地按原招生办法入学,或在迁入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划片招生的就近学校入学。
3.经市教委批准的我区国际学生接收学校,可以接收持外国普通护照来渝学习的小学适龄儿童和在渝常住外籍人士的随行子女。
(四)公参民”转设学校招生
天地人和街小学招生入学按照2021年相关文件执行,继续履行合同契约,招收符合协议入学条件的业主子女。预防接种证明不作为小学新生入学报名前置条件,可在开学后及时要求学生提供。
招生程序
1.公布招生入学信息。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于5月20日前公布本辖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政策、招生工作安排、招生计划、报名程序等相关信息,同时要指导辖区内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做好“一校一策”招生工作方案。经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定,义务教育阶段公办、民办学校同步向社会发布入学登记通告。
2.信息采集和报名审核。健全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登记制度,各区县教育部门要按照材料非必要不提供、信息非必要不采集原则,提前明确、广泛宣传报名登记所需材料、报名时间和办理方式。6月15日至6月19日,所有申请公办学校入读或申报民办学校入读的适龄儿童家长,须按照区县教育部门发布的相关工作要求,登录“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报名信息采集系统”(网址: www.cqywjybm.com 或关注重庆教育微信公众号),进行网上信息采集。学生若选择就读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只能选择一所民办学校报名,公办、民办学校不能兼报。对已完成网上信息采集的适龄儿童,各义务教育学校按照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相关规定,对报名对象、报名材料进行审核。
3.公办、民办学校同步招生。全市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民办中小学于6月20日同步开展招生录取工作。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报名人数小于或等于招生计划的,采取登记注册方式直接录取;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由区县教育部门于6月20日统一组织电脑随机摇号,全程接受监督。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电脑随机录取结果产生后,“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报名信息采集系统”将发送手机短信通知学生家长登陆系统查询摇号结果。经摇号录取的学生须在6月21日18:00前登录系统进行确认;未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未被民办学校录取的学生,回到所在公办学校录取体系内,按相关规定由所在区县教育部门统筹安排,保证公办学校“兜底”,防止学生辍学。6月26日,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全面完成招生工作。7月30日前,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对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发放《重庆市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
招生预警信息
自2020年起,渝中区大坪小学、马家堡小学、石油路小学、解放小学、中华路小学竹园分部、红岩小学招收计划学位只能基本满足渝中户籍学生入学需求。请符合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条件,确需在我区就读的适龄儿童监护人请提前做好安排,到两路口街道、菜园坝街道、南纪门街道、朝天门街道属地指定学校报名,以免耽误孩子入学。
妥善解决特殊问题
1.适龄儿童、少年因父母无自购房,自出生日起户籍一直挂靠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招生服务区常住的,视为符合“三对口”入学条件。
2.现役军人、公安英模、一至四级因公伤残军人、一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援藏干部、政府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华侨、港澳同胞、在渝工作的外籍专家,其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按照相关规定,由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按政策规定安排入学,不得随意提高“门槛”,不得推诿责任,不得激化、上交矛盾,稳步有序做好特殊群体子女就学工作。对台湾同胞子女,要按照一视同仁、适当照顾的原则,与居住地居民子女享受同等入学政策。烈士子女可由监护人或法定监护人根据其具体情况自主申请就读学校。
3.城市建设中拆迁户子女、配住廉租房、公租房的本市户籍人员子女申请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入学。
4.高度关注在“私塾”“读经班”等社会培训机构接受教育或在家接受教育的学生,对未按《义务教育法》规定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学校和教育部门要立即启动义务教育学生控辍保学工作机制,对其法定监护人发放劝返通知书,切实落实失学辍学学生劝返、登记和书面报告责任。
5.加强对招收外籍人员子女的国际学校招生管理,不得擅自招收中国籍学生。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境外班”等名义招生。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别是初中学校以体艺特长生、科技特长生等名义招生。义务教育学校要严格落实均衡编班规定,不得按学生的学业成绩进行分班,均衡配置教学师资,促进教育公平。
6.继续扎实做好义务教育阶段控辍保学工作,严防新增辍学失学现象发生,持续巩固控辍保学攻坚成果。对无故未按时报到入学的,特别是初中学段入学新生,要加强家校联系,及时了解情况,切实做好疑似辍学学生劝返复学工作,加强对家庭困难、身体残疾、随迁子女、留守儿童、返乡儿童等特殊学生群体,以及有学习困难、外出打工等辍学高风险倾向的学生,全面实施小学、初中双控保学。在招生入学中遇到的其他特殊情况,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规政策妥善解决。公办学校不得拒绝接收应当在本学区范围内就学的学生和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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