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4-30 12:02:09
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所生具有中国国籍的子女,可以向父亲或者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1、国外或者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和有翻译资质的机构翻译的中文译本的公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2、子女和父母回国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者护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3、父母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仅一方有户口的提交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4、婴儿父母的《结婚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5、所生子女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永久)居留权,或者已在住在国连续合法居留满5年的,还应当提交该子女的《华侨回国定居证》。
1、当事人持上述材料到婴儿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分局户政中心申请;
2、经出入境管理部门身份认定后办理。
办理地点
婴儿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分局户政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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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经出入境管理部门身份认定具有中国国籍的,当场办理。
办理费用: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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