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11-14 11:32:15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或非机动车时,应当当场出具证明,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提供被扣留机动车30日内的合法证明)。
注:逾期不接受处理,公告后三个月内不接受处理的,对扣留车辆依法处理(拍卖、拆除非法拼装、报废达报废标准,以及其他涉及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根据法律规定,因收集证据的需要,交警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需要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身体检查应在死亡之日起三天内委托进行。检验鉴定结论确认后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收缴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驾驶证和扣押物品。
驾驶人逃逸的无车主车辆或者当事人30日内仍拒不接收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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