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9-28 01:35:51
1、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在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有效期内,科目二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预约考试的次数不得超过五次。第五次预约考试仍不合格的,已考试合格的其他科目成绩作废。
2、按照新规规定,三个科目应按顺序分别预约考试,每个科目预约后可考试一次、补考一次。不参加补考或补考仍不合格,应当重新预约考试。此外,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有效期内,科目二、科目三的预约次数不得超过5次,第五次预约考试仍不合格,已考试合格其他科目成绩作废,学员需要重新从科目一开始考试。
3、不过,科目一和俗称“科目四”的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没有预约次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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