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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8条第1款怎么处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8条第一款)

来源: 最后更新:22-09-17 12:33:14

导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8条第1款怎么处罚

机动车超载的处罚:公路客运车超载的,一般处两百至五百元的罚款。如果超过额定乘员的百分之二十的,处五百至两千元之间的罚款。如果是货车超载的,一般处两百至五百的罚款,超过额定人数的百分之二十的话罚款五百至两千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九十二条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标签: 道路交通  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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