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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未过户发生事故 摩托车未过户发生事故车主附带连带赔偿责任

来源: 最后更新:22-07-07 02:40:13

导读:2014年2月,小王将自己的一辆钱江牌摩托车卖给邻居张某,由于种种原因,小王的摩托车虽然已经卖给张某...

摩托车未过户发生事故

摩托车卖后未过户发生事故原车主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2014年2月,小王将自己的一辆钱江牌摩托车卖给邻居张某,由于种种原因,小王的摩托车虽然已经卖给张某,但是没有履行过户手续。而张某买了王某的摩托车不久,便因无证驾驶摩托车撞伤了李先生,交警认定李先生负本次事故次要责任,张某负主要责任。由于张某买辆摩托车投有交强险,现在保险公司因张某无证驾驶对其提起追偿,并也要小王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小王已经将摩托车卖给张某,是否还要承担赔偿责任呢?

律师说法:小王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理由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具有法定免责情形的,承保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赔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小王在发生交通事故前已经将摩托车转让给张某,因此,张某既是直接侵权人也是摩托车受让人,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张某追偿,但其主张小王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所以,小王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标签: 用车  事故处理  交通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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