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选择时期:
怀孕准备 怀孕 分娩 宝宝0-1岁 宝宝1-3岁 宝宝3-6岁

交通事故致死未履行和解协议(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对方不签谅解书)

来源: 最后更新:22-07-05 03:36:01

导读:交通事故的发生有可能会给当事人带来致命的代价,也可能会给几个家庭带来损失。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死亡,是...

交通事故致死未履行和解协议

交通事故的发生有可能会给当事人带来致命的代价,也可能会给几个家庭带来损失。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死亡,是十分严重的后果。那么,交通事故致死未履行和解协议是怎么样的呢?我相信你一定会对此产生浓厚的兴趣。今天的小编就带你详细了解有关于此的问题。下面,请看详细介绍。

一、交通事故致死未履行和解协议

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主持调解下达成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不同于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并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其属于合同法规定的民事合同的性质,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效力,如一方拒绝履行,另一方可通过诉讼,将交通事故调解书作为证据提交给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对其效力进行审查,再依据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结果申请强制执行。只要各方当事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经过平等协商自愿达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且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损害公共利益等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依法应认定该调解书合法有效,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应依约履行。

另需说明的是,如肇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公司不是该调解书的当事人,可以不受调解书的约束,可不按调解书约定的款项进行理赔,但应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保险条款及具体案情对车主进行理赔。

二、交通事故调解书达不成协议怎么办

如果无法通过公安机关调解来解决交通事故赔偿纠纷的,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此外,分为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对于交通事故,如果涉及到人身伤害的,诉讼时效是一年,没调解的自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第二天计算,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后双方参加调解的,自调解终结之日起第二天计算。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计算。”

2、如果没有人身伤害的,诉讼时效是三年,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交通事故调解的期限

促进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使侵权行为当事人及时受到民事制裁,使蒙受损害的当事人能及时得到损害赔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义务人、权利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予调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十日。

1、调解期限的开始日期。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如果受伤人员自愿放弃伤残评定的,从收到受伤人员书面证明之日起开始;对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从被通知人接到通知的下一日开始计算。规定期限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下一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期限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以停止业务活动的下班时间为截止时间。

2、对具备调解开始时间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当事人请求变更调解时间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并另行约定调解时间。

3、当事人申请超过法定时限或者对检验、鉴定结论、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交通事故处理(不调解)通知书”,说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调解的理由和依据,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调解过程中放弃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结调解。

在此提醒每个机动车驾驶人要安全驾驶,遵循道路安全法规。

标签: 用车  事故处理  交通事故  

免责声明:本文系转载,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旨在传递信息,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

本文地址:http://www.bbbaike.com/qiaomen/qichebaoyang/188633.html

声明: 本站文章均来自互联网,不代表本站观点 如有异议 请与本站联系 联系邮箱:kefu#bbbaike.com (请把#替换成@)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合作 | 免责声明 |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 2022-2024 宝宝百科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沪ICP备2023005727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