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选择时期:
怀孕准备 怀孕 分娩 宝宝0-1岁 宝宝1-3岁 宝宝3-6岁

驾驶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怎么处罚

来源: 最后更新:22-06-27 02:47:06

导读:驾驶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怎么处罚?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吊销驾照,5年内...

驾驶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怎么处罚

驾驶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怎么处罚?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吊销驾照,5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

驾驶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明文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醉驾八种从重处罚情形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 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 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 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 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酒驾处罚程序规定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

酒后驾驶机动车,记6分,罚500元,暂扣驾驶证1--3个月;
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记12分,罚500元,暂扣驾驶证3个月;
醉酒驾驶机动车,记12分,罚2000元,暂扣驾驶证3--6个月,拘留15天以下;
酒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记12分,罚2000元,暂扣驾驶证6个月,拘留15天以下;
一年内有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醉驾可以取保候审

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此外,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案件情况,可以拘留或者取保候审。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对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醉酒驾驶

主要考虑是,这种类型的道路车流量一般较大、车速较快,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多为连环撞车,后果较普通道路严重,故对在此类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从重处罚。

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起草过程中,有的部门建议对在闹市区、繁华路段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也应从重处罚。该建议具有一定合理性,但鉴于闹市区、繁华路段在实践中难以界定,容易引发争议,故该项未予明确规定。如在人流量、车流量明显大的路段醉酒驾驶的,也可作为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予以处理。

饮酒后驾驶和醉酒驾驶的区别

1、标准不同。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为饮酒后驾驶;


驾驶人元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为醉酒驾驶。

2、处罚方式不同。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对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扣押驾驶证六个月,并罚款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连续被查两次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罚款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吊销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交管部门带回约束到酒醒,吊销驾驶证,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获取机动车驾驶证。

扩展知识

【问】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会怎么处理?
【答】《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问】醉驾一般判刑多久?
【答】根据造成的后果不同,判刑时间不一样。如果只是醉驾被抓一般是拘留15日,如果撞了人后果严重就要依照刑法来判刑。醉驾是指因饮酒而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个人意志,在这种状态下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20毫克就算酒后驾驶。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成为醉驾。

【问】醉酒驾驶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后,几年内不能办理驾驶证?
【答】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吊销驾照,5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辆,吊销驾照;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标签: 法律法规  交通问题  

免责声明:本文系转载,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旨在传递信息,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

本文地址:http://www.bbbaike.com/qiaomen/qichebaoyang/168430.html

声明: 本站文章均来自互联网,不代表本站观点 如有异议 请与本站联系 联系邮箱:kefu#bbbaike.com (请把#替换成@)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合作 | 免责声明 |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 2022-2024 宝宝百科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沪ICP备2023005727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