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3-04-21 03:21:33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市政府令第248号)等规定,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已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书》(济(市中)征字〔2023〕5号),对济南轨道交通4号线一期工程(市中段八一立交桥站)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项目房屋征收范围为:东至信义庄西街,西至八一立交桥,南至信义庄西街小区,北至经十路,具体门牌号包括:信义庄西街1号、经十路21006号、经十路21106号(含1-6号)、经十路21136号(含1-5号),上述门牌号包括副号、旁门及附属建筑物。
二、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项目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济南市市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济南市市中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项目实施单位:济南轨道交通集团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三、征收补偿签约期限
征收补偿签约期限共40天,具体起止时间以房屋征收部门公告为准。
四、征收补偿
按照《济南轨道交通4号线一期工程(市中段八一立交桥站)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执行。
五、被征收人权利和义务
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按照补偿方案规定的标准,与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完成搬迁。被征收人如对房屋征收决定有异议,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事项
(一)征收范围内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区房屋征收部门报区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标准和有关规定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仍不搬迁的,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法院进行司法强制执行。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四)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本次征收与补偿工作中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
特此公告。
附件:济南轨道交通4号线一期工程(市中段八一立交桥站)房屋征收补偿方案.docx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
2023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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