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3-04-04 09:38:15
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面向苏北基层单位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高校应届毕业生于毕业次年6月30日前,与苏北基层单位办理就业手续(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录用通知)实际到岗并连续就业达36个月以上(含36个月),且就业单位连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政府一次性返还其攻读最后学历期间(以下简称“在读期间”)所缴纳的学费。在读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资助的学生,应将所获返还资金首先用于偿付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第三条 毕业生是指省内外(不含境外)全日制普通高校、独立学院,以及招收全日制普通学生的成人高校中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第四条 学费补偿政策实施范围包括以下县(市、区)的农村地区(不含县级政府驻地乡级行政区)∶徐州、淮安、盐城、连云港和宿迁五市所辖各县(市),以及徐州市铜山区、淮安市淮阴区、淮安区和洪泽区、连云港市赣榆区、宿迁市宿豫区、盐城市大丰区。
第五条 “基层单位”指在政策实施范围内从事公共服务的机构,以及国有农 (牧、林 )场和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企业。
政策实施范围内从事公共服务的机构具体包括以下单位:乡级政府机关(含上级部门常驻乡级的派出机构)、省统一选聘的大学生村官任职单位、农村中小学和幼儿园(含民办)、林业站、文化站、水利站、农业技术推广站、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站、畜牧兽医站、公办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中心)。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企业确认依据是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其与毕业生签署的劳动(聘用)合同中需有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条款,并实际为毕业生缴纳社会保险费用。非艰苦行业一线企业(如邮政企业、金融企业、通信企业、供电企业、食品企业等),以及未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施工单位等均不属学费补偿范围。
确认就业单位时,在政府机关就业的(含村官)以有关部门任命(选派)文件为依据,在企事业单位就业的以合法有效的劳动(聘用)合同为依据。就业单位所在地的确认,统一以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所标注的地址为依据,任何单位或个人出具的说明或证明均不得作为确认依据。在没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过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标注地址不在学费补偿范围的单位就业的,均不得给予学费补偿。县级政府驻地行政区划调整的,应重新按调整后的行政区确定学费补偿资格。
第六条 毕业时间的确认,以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标注的修学截止日期为依据。省有关部门招募的“西部计划志愿者”和“苏北计划志愿者”服务期满后,在结束服务当年到苏北基层单位就业的,凭志愿者证书和考核合格证参照应届毕业生申请学费补偿。就业时间在毕业次年7月1日之后的为往届生就业,均不具备学费补偿资格。
第七条 在政府机关就业的(含村官),其就业时间的确认以有关部门任命(选派)文件规定的报到时间为依据;在企事业单位就业的,其就业时间的确认以劳动(聘用)合同和社会保险费缴纳时间为依据,两者不一致的则应按单位为其缴纳首次社会保险费月份确认。
第八条 学费补偿对象的连续就业时间,依据就业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有效证明确认。中止在苏北基层单位就业、单位变动后不属苏北基层单位的,如果连续就业时间未满36个月,则自动失去学费补偿资格。
第九条 已经享受过学费补偿的毕业生,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已经安排学费资助、学费补偿或发放政策性就业补贴的,例如高校毕业生服义务兵役后就业、“三支一扶”和公益性岗位等,均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学费补偿政策。
第十条 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额度按其在读期间实缴学费金额分学年确定。补偿学年数的确认以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中注明的修学时间为依据,修学时间超过标准学制的则按标准学制计算,超出年份所缴纳的学费不补偿。两个以上学历层次连读的毕业生,只按最终学历在读期间实缴学费确认补偿额度,其入学年份依其最终学历学籍注册时间(或课程起始时间)计算,补偿年数不超过该学历阶段标准学制年数。双专(本)科的补偿年限按标准学制3年(4年)计算,每学年实际缴纳学费可按双专业实缴学费累加填写。普通高等教育专科转本科毕业生,补偿年数统一按其专科和本科阶段实际就读年数计算,即专科阶段(一般为2年或3年)按专科收费标准、本科阶段(一般为2年)按本科阶段收费标准核定补偿额度。
第十一条 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申请学费补偿: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三)毕业次年6月30日前与苏北基层单位办理就业手续(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录用通知)并实际到岗就业,连续就业达到36个月以上(含36个月),且就业单位连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二条 符合学费补偿规定的高校毕业生,应于就业之日起18个月内申请确立学费补偿资格。
第十三条 毕业生提供的劳动(聘用)合同书(任命或选派文件)、社保缴费证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中的单位名称必须完全一致,没有单位名称或单位名称不一致的证明材料无效。
第十四条 社保缴费证明由县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出具、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复核,每名申请学费补偿者单独出具(批量证明无效),不按规定格式出具或填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无效。
第十五条 学费补偿资格审核通过的毕业生,就业单位发生变动且变动后仍符合学费补偿规定的,则应于变动后3个月内向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变动申请。材料和审核要求参照初次资格申请审核执行。
第十六条 每年6月底之前,在苏北基层单位连续就业期满36个月的学费补偿对象(7-12月份期满的在下年申请),向就业单位所在地的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学费补偿资金拨付。申请资金拨付材料缺失、无效或不完整的,服务期未满36个月就中止在基层单位就业或者未连续在基层单位就业的一律不得拨付学费补偿资金。
第十七条 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及时受理学费补偿资格审批申请,审核通过的应现场向申请人发放受理通知书。每年6月底前,将上年7月至本年6月受理的学费补偿申请人信息报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八条 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及时受理学费补偿资金拨付申请,严格按本办法规定的工作要求进行审核。每年6月底前,在管理系统中提交审核记录并报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九条 每年7至8月,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管理系统中的申报数据,对县(市、区)提交的资格审核和拨付审核数据进行复核,于8月底前将结果反馈给各县(市、区)。根据工作需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可以部分或全部调阅县(市、区)学费补偿原始材料。
笫二十条 每年9月20日前,县(市、区)教育局、财政局审定学费补偿资金拨付申请,将资金拨付申报表及其附表报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二十一条 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会同省教育厅财务处及时审核、汇总各地上报的资金拨付申请,经审核确认后,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下达学费补偿资金指标。
第二十二条 在学费补偿资金指标下达20个工作日内,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规定将补偿资金直接打入毕业生个人银行账户中。
第二十三条 县(市、区)教育局应建立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归档制度,将补偿资格受理和资金拨付申请材料按年度进行保存,完整保留申请审批表、资金拨付审核表和资金申报表原件及其所有留存附件材料并装订成册。
第二十四条 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建立与基层单位的定期联系制度,及时了解和掌握毕业生工作情况。毕业生在基层单位工作满36个月但未申请学费补偿资金拨付的,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主动联系毕业生了解情况。
第二十五条 各县(市、区)应加强学费补偿政策的宣传和说明工作,特别是对按政策规定不予补偿的申请,应耐心说明退回申请或终止补偿资格的原因。
第二十六条 各高校应将学费补偿政策纳入学生资助政策宣传体系,特别是在春季学期末要加强学费补偿政策宣传,确保每一名毕业生在离校前都能充分了解学费补偿政策。
第二十七条 对于弄虚作假的高校和高校毕业生,一经查实,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八条 国家和省在促进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方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且政府资助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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