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3-03-30 05:41:08
河北雄安新区机动车上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河北雄安新区总体规划(2018-2035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雄安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北雄安新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它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个人需办理“冀X”牌照机动车登记上牌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雄安新区公安机关是机动车登记上牌的主管部门,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机动车登记上牌的管理工作。
雄安新区改革发展、社会保障、人才工作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审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小客车上牌管理
第四条 单位申请小客车登记上牌的,单位登记地址应在雄安新区行政区域内。
车辆纳入定编管理的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河北省及雄安新区的相关规定,按照车编配额登记上牌;企业应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有效营业执照,按照实际用车需求申请车辆登记上牌;社会团体、其它组织应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有效登记证书,按照实际用车需求申请车辆登记上牌;个体工商户按照企业有关规定办理。
符合条件的单位,需携《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要求的有关材料和其他证明材料到雄安新区车辆管理所办理相关业务。
第五条 个人申请非新能源小客车登记上牌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居住地在雄安新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视为满足本项要求:1.雄安新区户籍人口;2.驻雄安新区部队(含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3.持雄才卡的引进人才;4.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单位及配套服务单位在雄安新区工作人员;5.持有雄安新区核发的有效居住证,且连续1年以上在雄安新区缴纳职工养老保险或职工医疗保险的非雄安新区户籍人员。省直参保人员参保年限视同雄安新区参保年限,但失业保险应在雄安新区缴纳(连续1年以上)。
(二)个人名下没有在雄安新区登记的“冀X”牌照非新能源小客车。
符合条件的个人,需携相关资格证明材料和《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要求的有关材料到雄安新区车辆管理所办理相关业务。
第六条 个人申请新能源小客车登记上牌的,应符合第五条第(一)项规定。
符合条件的个人,需携相关资格证明材料和《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要求的有关材料到雄安新区车辆管理所办理相关业务。
第七条 我国驻外外交人员回国返回雄安新区自带小客车进口的,凭监管地海关出具的监管机动车进口凭证和其它有关材料,可以直接办理。
第八条 个人因离婚需要进行转移登记的小客车,凭人民法院、民政部门出具的有效文书和其它有关材料,可以直接办理。
个人因继承需要进行转移登记的小客车,凭人民法院或者公证机构出具的有效文书和其它有关材料,可以直接办理。
夫妻一方将名下在雄安新区登记的小客车变更至另一方名下,转入方应满足本办法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凭结婚证书等有效证件可以直接办理。
第九条 申请办理小客车迁入雄安新区变更登记的,小客车应符合国五以上排放标准,或为新能源小客车。
第十条 申请办理二手小客车登记上牌的,小客车应符合国五以上排放标准,或为新能源小客车。
第十一条 申请办理《机动车行驶证》登记使用性质为“出租客运”、“租赁”的营运小客车登记上牌的,小客车应为新能源小客车。
第十二条 雄安新区相关部门在办理现场对申请人信息进行审核。
公安机关人口管理部门负责审核个人的身份信息;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核非雄安新区户籍人员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缴纳信息;人才工作部门负责审核持雄才卡的引进人才信息;改革发展部门负责审核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单位及配套服务单位在新区工作人员信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审核个人的车辆信息。
第三章 其它机动车上牌管理
第十三条 单位需要办理公交客车登记的,凭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和其他材料,可以直接办理。新增或更新的公交客车应为新能源汽车,具体车辆规模由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雄安新区建设发展情况确定。
第十四条 在雄安新区办理载货汽车、环卫车(清扫车和洒水车)登记上牌的,暂只受理新能源汽车业务。
第十五条 本办法没有规定的其它类型机动车登记上牌,另行规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承担审核申请信息的相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的分工和工作实际,制订本部门审核标准、工作流程和操作办法并切实履行职责。工作人员未按本办法要求履行查验职责办理相关手续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有权对申请人采取不正当手段通过审核的行为、政府部门及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各审核部门和监察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受理举报并认真履行监督职责。
第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确保所提供的申请信息真实、准确,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对于单位和个人错误填报申请信息导致的审核不通过等后果,由其自行承担。对于提供虚假信息、材料,通过审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取消该申请人的登记上牌资格,3年内不予受理该单位、个人提出的登记上牌申请,已完成车辆登记上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撤销。盗用、冒用他人信息申请登记上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取消该申请人的资格,并移交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 机动车,是指符合《道路交通管理机动车类型》(GA802)中机动车定义的车辆。
(二) 小客车,是指符合《道路交通管理机动车类型》(GA802)中机动车规格分类表规定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
(三) 新能源小客车,包括国产新能源小客车和进口新能源小客车。国产新能源小客车是指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和《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上标注的新能源车;进口新能源小客车是指经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在《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上标注的新能源车。
(四) 非新能源小客车,是指新能源小客车以外的其它小客车。
(五) 公交客车,是指符合《道路交通管理机动车类型》(GA802)的机动车使用性质细类表中,使用性质为 “公交客运”的机动车。
(六) 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者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汽车,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等。
(七) 资格证明材料:1.雄安新区户籍人口的资格证明材料,是指本人居民身份证。2.驻雄安新区部队(含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的资格证明材料,是指军(警)身份证件。3.持雄才卡的引进人才的资格证明材料,是指雄才卡。
4.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单位及配套服务单位在雄安新区工作人员的证明材料,是指本人居民身份证。5.持有雄安新区核发的有效居住证,且满足社保缴纳年限要求人员的资格证明材料,是指居住证和参保证明。
第二十条 雄安新区人才引进政策给予有关人员其它优惠政策的,按相应政策办理。
第二十一条 雄安新区给予有关企业其它优惠政策的,按相应政策办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中的“以上”包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承担。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30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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