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3-03-26 12: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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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征收补偿方案如何确定?
答:根据《天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因旧城区改建(含棚户区改造)需要征收房屋,半数以上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的,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代表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征收补偿方案。
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情况、听证会情况和根据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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