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3-03-16 05:06:08
《苏州市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免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免费游园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免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免费游园工作,依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对象为全国范围内持《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优待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优待证》的人员(以下简称优待对象)。
第三条 优待对象凭本人优待证,在苏州市行政区域内免费乘坐公交(不含预付费定制公交)、地铁、有轨电车;免费参观游览国有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和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公园、展览馆、名胜古迹、景区,园中园、园内收费及夜游项目除外。
第四条 优待对象乘坐公交及有轨电车时,应主动出示优待证,经驾驶员或工作人员核验后免费乘车。
第五条 优待对象乘坐地铁时,应主动出示优待证,经工作人员核验后,通过站内人工通道进、出站,免费乘坐苏州轨道交通。
第六条 优待对象游园时,通过“苏州园林旅游”“君到苏州”或各景区官方微信公众号等平台,提前预约“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特惠票”。
预约成功后,按照预约时段至景区。入园时,出示与本人身份信息匹配的优待证和身份证,免白天第一道门票费用。
第七条 优待证的日常使用,应符合《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管理办法(试行)》规定。
第八条 优待证仅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
第九条 对使用伪造、变造的优待证免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免费游园的,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条 优待对象持优待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游园时,应配合做好相关核验工作,文明有序进出。
第十一条 各相关优待景区要落实“限量、预约、错峰”总体要求,热情周到做好相关服务保障工作。
第十二条 鼓励各相关优待单位结合自身运营建设实际,设立优待对象服务站(点),做好优待政策宣传,提升服务质量。
第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退役军人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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