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3-01-19 04:10:35
孕妇
(一)怀孕期超过8个月(32周)至9个月(36周)内的孕妇一般不予购票乘船。如因特殊情况需乘船往返珠海至香港的孕妇,应具备以下条件:
1、提供县级(含)以上医院(在香港政府注册登记并取得资质的医院或医疗机构)开具的“产检诊断证明书”或“医生纸”。“产检诊断证明书”或“医生纸”需在离乘船时间72小时以内开具,包含旅客姓名、年龄、怀孕时期等内容,并有检查医院的盖章和医生签字方为有效。
2、填写“特殊旅客(孕妇)乘船申请书”,并经孕妇本人签字。
(二)怀孕期超过9个月(36周)或预产期不确定但已知有分娩并发症者,出于对孕妇旅客母子生命安全的考虑,防止在乘船途中出现提前生产等情况的发生,影响生产抢救,均不予购票乘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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