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3-01-10 01:21:22
《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一、济南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济南绕城高速公路环线以内;
(二)长清区、章丘区、济阳区、莱芜区、钢城区、平阴县、商河县的城区范围内的区域。具体区域由县(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三)县(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划定并向社会公布的其他禁放区域。
二、上述区域之外的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机关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高速公路、隧道、高架路、立交桥,轨道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四)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福利院、敬老院;
(七)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大中型水库管理区;
(八)商场、集贸市场、风景名胜区、公园、室内公共娱乐场所、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
(九)高层建筑物、地下建筑物、在建高层建筑物施工现场;
(十)县(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场所。希望大家不信谣、不传谣。
三、重污染天气期间,济南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济南市禁放办鼓励广大市民主动劝阻、积极举报违规燃放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查处、顶格处理,对举报有功人员将兑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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