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12-09 12:33:20
政策依据:
(1)《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济民发〔2021〕35号);(2)《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期间社会救助工作的紧急通知》(济民发〔2022〕10号)。
资格条件:
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贫困人口。
临时救助对象包括本市户籍人员和持有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困难发生在本市的其他流动人员及持有效护照的外籍人员。
救助标准:
(1)急难型救助对象: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或者个人,由急难发生地街道按照每人每次1000元(含)以内标准在24小时内实施急难型临时救助;
(2)支出型救助对象:对患重特大疾病、因子女自负教育 费用负担过重的家庭或个人,由当地街道分别按照当地城市低保月标准的3-12倍、3-6倍实施支出型临时救助;
(3)对于重大生活困难的,可一事一议适度提高临时救助标准。
申请办理:
户籍居民可向户籍所在地镇(街道)提出申请,非户籍居民可向居住地或急难发生地镇(街道)提出申请,也可以请社区工作人员协助办理。由街道负责受理、审核、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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