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11-17 10:25:57
规范养犬
1.个人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犬只,每一户籍且每一固定居所限养一只。养犬超过限养数量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每超养一只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
2.不得占用住宅小区楼顶、通道、绿化带等公共区域饲养犬只。违者责令改正,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3.防止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违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理。
4.不得遗弃、虐待犬只。遗弃犬只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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