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10-31 09:18:12
关于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
为切实发挥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效果,纾缓企业困难,现将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延长缓缴期限
我市所有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期限延长至2023年3月。
二、延长补缴期限
享受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的用人单位,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可在2023年12月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延续缓缴流程
本着简化办事流程、切实减轻企业事务性负担的原则,我市中小微企业继续通过“省人社公共服务平台”(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和“大连金保工程网上申报系统”(工伤保险)线上渠道申请缓缴,即申即享。
特此通知。
大连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大连市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处
2022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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