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10-25 06:51:37
一、调整对象
2021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退休、退职人员(以下简称调整对象)。
二、调整时间
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三、调整办法
(一)定额调整
每人每月增加32元。
(二)挂钩调整
1.与本人缴费年限挂钩调整。
每人每月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换算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加1.8元,缴费年限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2.与本人基本养老金挂钩调整。
每人每月以本人2021年12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加1.2%。
(三)适当倾斜
1.年满70周岁以上
①2021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即1942年1月1日至1951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每人每月增加40元;
②2021年12月31日年满80周岁的(即1941年12月31日前出生),每人每月增加60元。
2.国家规定范围的艰苦边远地区的调整对象,每人每月增加15元。
3.其他
①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供给制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
②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薪金制的,每人每月增加25元;
③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
④符合劳社部发〔2002〕9号文件规定的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增加10元。
注:同时符合上述两个及以上条件的,按照就高原则,只增加一项。
4.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上述办法调整后,根据中办发〔2003〕29号和鄂办发〔2003〕53号文件规定,其基本养老金仍未达到所在市(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补齐到平均水平(不含财政支付的生活困难补助)。
注:今年7月底前,全省各级人社部门会将所有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
(2022-07-12更新):
湖北省人社厅、财政厅印发《关于2022年调整全省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鄂人社发〔2022〕31号)(查看原文),从2022年1月1日起,为2021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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