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10-24 08:55:53
小梁庄片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已经本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东至十四中、现状围墙,西至中光明街,南至建宁路,北至中光明街东地块、经十路,其中包括:
❶小梁庄街双号:6号、8号、10号、12号、14号、18号、22号、24号、28号、74号、76号、78号、80号、82号、84号、90号、92号、96号、100号;
❷小梁庄街单号:13号、15号、17号、19号、21号、23号、31号、33号、71号、73号、75号、77号、103号、125号、137号、139号、141号、143号、145号、147号、175号;
❸中光明街:6号、6-1号、6-2号、6-3号、8号、10号、12号、14号、16号、18号、20号、38号;经十路21916号、经十路21918号;
❹小梁庄街41号-257号(单号)、86号-128号(双号);
以上门牌号含所有旁门、副门牌。
二、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
征收部门:济南市市中区城市更新局
征收实施单位:济南市市中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三、房屋签约期限
签约期限: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
四、征收补偿安置
按照附件《市中区小梁庄片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执行。
五、被征收人权利和义务
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按照补偿方案规定的标准,与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完成搬迁。被征收人如对房屋征收决定有异议,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事项
(一)征收范围内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区房屋征收部门报区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标准和有关规定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仍不搬迁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强制搬迁。
特此公告。
附件:《市中区小梁庄片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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