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10-22 01:32:33
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分局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
加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的通告
为全力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坚决防止疫情扩散,针对即将来临的大规模返程返岗、复工复产状况,按照省市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规定和加强疫情防控的系列部署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通告如下:
一、凡2020年1月以来,泰山区范围内非泰山区户籍流动人口(以下简称流动人口)未向辖区派出所申报登记的,请立即申报登记。疫情期间,来泰流动人口应在到达居住地24小时内主动向辖区派出所申报登记。
二、流动人口应全力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出现新冠疑似症状或与确诊、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的,必须立即向所在单位、村委、社区居委会报告,并及时隔离或就诊。凡不如实报告、拒绝隔离治疗或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出租房房主、房屋中介机构,有房屋已出租给流动人口的,应自承租人到达24小时内将租赁信息报告辖区派出所。同时,应当了解承租人过去14天的旅居史,做好体温监测和登记工作,对来自重点疫区或有疑似新冠症状的,应立即向村委、社区居委会或当地疾控部门报告。
四、用工单位招录、使用流动人口或接收重点疫区返泰员工的,应自到达24小时内将务工人员信息报告辖区派出所及村委、社区居委会,配合做好系统录入工作。同时,应当了解务工人员过去14天的旅居史,做好体温监测和登记工作,发现疑似病例要立即报告。
五、为避免交叉感染,流动人口或出租房房主、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用工单位等申报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等相关业务,暂时实行网上办理。办理途径:登录山东公安居住登记平台(http://www.jzz.gov.cn/net.do)或“山东微警务”微信公众号办理相关业务。
六、凡不履行申报责任,隐瞒不报、漏报、弄虚作假或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的流动人口、出租房房主、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用工单位,将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从重处罚。
七、广大居民群众发现重点疫区来泰流动人口,未按规定及时申报登记的,请及时报告村委、社区居委会或拨打110电话举报。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分局2020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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