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10-21 11:51:05
2019年11月8日,市发改委在门户网站发布了《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征求意见公告》,拟重新明确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有关规定,经与相关部门对接,暂停出台相关政策规定。物业公共服务收费继续按原市物价局、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泰价费发〔2018〕94号,见市发改委网站http://fgw.taian.gov.cn/art/2018/6/26/art_47534_6218715.html)规定执行。
附:泰安市物价局 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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