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10-21 09:58:22
养犬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市公安局,各县(市区)发改局、财政局,各功能区有关部门:
为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提升城市文明程度,根据《泰安市养犬管理办法》(泰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72号)和《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泰安市收取养犬管理服务费的批复》(鲁财税〔2020〕20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在全市收取养犬管理服务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范围及对象
按照《泰安市养犬管理办法》规定,对泰安市重点管理区内的养犬人(包括单位和个人)收取养犬管理服务费。县(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管理区,养犬管理服务费可按本文确定的标准收取,如单独制定收费标准,报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批准。
导盲、扶助、辅助犬只免收养犬管理服务费。军用、警用犬只不适用《泰安市养犬管理办法》,不在收费范围内。
二、收费标准
初次登记费350元/只,以后每年签注费150元/只。
养犬人因个人原因造成养犬登记证、犬牌、电子标识等损毁、遗失的,按规定补办或补植,缴纳补办、补植费用。补办犬牌100元/个(电子犬牌);补办养犬登记证20元/个;补植电子标识50元/个(含注射费)。
三、收费管理方式
养犬管理服务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公安机关统一征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收费收入通过“山东省财政票据信息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全额缴入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收费使用和监管
养犬管理服务费主要用于养犬登记服务、建立养犬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建立和管理犬只收容场所、收容犬只的饲养费、检疫费、免疫费以及其他养犬服务费用的支出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养犬管理服务费的用途,不得截留、挪用和坐收坐支。公安机关要严格按规定征收养犬管理服务费,并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公开收费范围、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收费减免等事项,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泰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泰安市财政局
2020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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